依据《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(教财〔2018〕16号)》的有关要求,结合我校实际情况,就本学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和国家助学金申请工作,通知如下:
一、申请和认定范围
1.学生本人及其家庭的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在校期间的学习、生活基本支出的在籍在校全日制本科生(含第二学士学位)、研究生,均可申请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和国家助学金。
2.已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,需要修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等级的,可以重新提交申请。
3.按照“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每学年进行一次”的工作原则,本学年认定对象既包括今年提交认定申请的学生,也包括往年已经确定认定等级的学生。
二、 工作程序
1.学院成立认定工作组,负责认定的具体组织审核工作。认定工作组由分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为组长,班主任代表、辅导员代表等相关人员参加。班级成立认定评议小组,在本单位认定工作组的领导下,开展民主评议工作,成员应包括辅导员、学生代表等。
2.参加申请的学生在9月3日前完成以下内容:
(1)学生个人登录学生综合数据平台,在经济资助-贫困认定模块中,在线填写申请并打印,操作参见附件1。
(2)在纸质版申请表(样表附件2)上签字,连同有效证明材料一并交给班长。
3.班级认定评议小组,由班长组织成立,在9月7日11:00点前完成以下内容并将所有表格统一交到文三1001办公室:
(1)开展民主评议,确定申请人的认定等级,并核实国家助学金申请情况。
(2)在学生的申请表(样表参考附件2)“基层民主评议”一栏,填写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等级。如果学生不申请国家助学金,请在表中备注理由,辅导员签字。
4. 学院成立认定工作组,根据学生实际情况认真审核班级认定民主评议小组评议的初步结果,确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等级。
学生需如实提供家庭经济情况,如发现恶意提供虚假信息,一经核实,学校将取消学生的认定资格和已获得的相关资助,并追回资助资金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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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1年8月31日